⼴播电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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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2013年12⽉7⽇《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政法规的决定》第⼀次修订

  3□.□根据2017年3⽉1⽇《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部分⾏政法规的决定》第⼆次修订

  第⼀条 为了加强⼴播电视管理,发展⼴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明和物质⽂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条例适⽤于在中华⼈⺠共和国境内设⽴⼴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播电视节⽬等活动。

  第三条 ⼴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 国家发展⼴播电视事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播电视事业纳⼊国⺠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逐步增加投

  县级以上地⽅⼈⺠政府负责⼴播电视⾏政管理⼯作的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播电视⾏政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播电视管理⼯作。

  第六条 全国性⼴播电视⾏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律管理,并在国务院⼴播电视⾏政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条 国务院⼴播电视⾏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播电台、电视台的设⽴规划,确定⼴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线的⽅式播放⼴播电视节⽬的机构。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播电视专业⼈员;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播电视技术设备;

  审批设⽴⼴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第⼗条 ⼴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政府⼴播电视⾏政部⻔设⽴,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治州以上⼈⺠

  ⽴。地⽅设⽴⼴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政府⼴播电视⾏政部⻔提出申请,本级⼈⺠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播电视⾏政部⻔审查批准后,⽅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政部⻔设⽴,报国务院⼴播电视⾏政部⻔审查批准。地⽅设⽴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治州以上地⽅⼈⺠政府教育⾏政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播电视⾏政部

  ⻔同意并经本级⼈⺠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政部⻔审核,由国务院⼴播电视⾏政部⻔审查批准后,⽅可筹建。

  第⼗⼆条 经批准筹建的⼴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播电视技术标准进⾏⼯程建设。

  建成的⼴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播电视⾏政部⻔审查合乎条件的,发给⼴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设置范围和节⽬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

  第⼗三条 ⼴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设置范围或者节⽬套数,省级以上⼈⺠政府⼴播电视⾏政部⻔设⽴的⼴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政府教育⾏政部⻔设⽴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播电视⾏政部⻔批准。

  第⼗四条 ⼴播电台、电视台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播电视⾏政部⻔收回。

  ⼴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播电视⾏政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播出超过 30⽇的,视为终⽌,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续。

  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有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审批。

  ⽹依照国家的统⼀标准实⾏统⼀规划,并实⾏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政府⼴播电视⾏政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政区域内的⼴播电视传输覆盖⽹。

  组建⼴播电视传输覆盖⽹,包括充分利⽤国家现有的公⽤通信等各种⽹络资源,应当确保⼴播电视节⽬传输质量和畅通。

  本条例所称⼴播电视传输覆盖⽹,由⼴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下同)、⼴播电视卫星、卫星上⾏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播电视传输覆盖⽹等构成。

  第⼗⼋条 国务院⼴播电视⾏政部⻔负责指配⼴播电视专⽤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指配证明。

  第⼗九条 设⽴⼴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持国务院⼴播电视⾏政部⻔核发的频率专⽤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治区、直辖市的⽆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续,领取⽆线电台执照。

  第⼆⼗条 ⼴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照国务院⼴播电视⾏政部⻔的有关规定发射、转播⼴播电视节⽬。

  ⼴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已经批准的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变更。

  第⼆⼗⼆条 ⼴播电视传输覆盖⽹的⼯程选址、设计、施⼯、安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播电视传输覆盖⽹的⼯程建设和使⽤的⼴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业标准。⼯程竣⼯后,由⼴播电视⾏政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可投⼊使⽤。

  区域性有线⼴播电视传输覆盖⽹的规划、建设⽅案,由县级⼈⺠政府或者设区的市、⾃治州⼈⺠政府的⼴播电视⾏政部⻔报省、⾃治区、直辖市⼈⺠政府⼴播电视⾏政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治

  同⼀⾏政区域只能设⽴⼀个区域性有线⼴播电视传输覆盖⽹。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联⽹。

  第⼆⼗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擅⾃利⽤有线⼴播电视传输覆盖⽹播放节⽬。

  第⼆⼗五条 传输⼴播电视节⽬的卫星空间段资源的管理和使⽤,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播电台、电视台利⽤卫星⽅式传输⼴播电视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播电视⾏政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 安装和使⽤卫星⼴播电视地⾯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省、⾃治区、直辖市⼈⺠政府⼴播电视⾏政部⻔申领许可证。进⼝境外卫星⼴播电视节⽬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播电视地⾯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播电视⾏政部⻔审查同意。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占、⼲扰⼴播电视专⽤频率,不得擅⾃截传、⼲扰、解扰⼴播电视信号。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播电视⾏政部⻔应当采取卫星传送、⽆线转播、有线⼴播、有线电视等多种⽅式,提⾼农村⼴播电视覆盖率。

  第三⼗条 ⼴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务院⼴播电视⾏政部⻔批准的节⽬设置范围开办节⽬。

  第三⼗⼀条 ⼴播电视节⽬由⼴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政府⼴播电视⾏政部⻔批准设⽴的⼴播电视节⽬制作经营单位制作。⼴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播电视节⽬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播电视节⽬。

  第三⼗⼆条 ⼴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播电视节⽬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数量,禁⽌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

  (⼀)危害国家的统⼀、主权和领⼟完整的; (⼆)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第三⼗三条 ⼴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播电视节⽬内容,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进⾏播前审查,重播重审。

  第三⼗七条 地⽅⼴播电台、电视台或者⼴播电视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播电视⾏政部⻔的有关法律法规转播⼴播电视节⽬。

  第三⼗九条 ⽤于⼴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播电视⾏政部⻔审查批准。⽤于⼴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播电视节⽬,必须经国务院⼴播电视⾏政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第四⼗条 ⼴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境外⼴播电视节⽬的时间与⼴播电视节⽬总播放时间的⽐例,由国务院⼴播电视⾏政部⻔规定。

  第四⼗⼆条 ⼴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告,不得超过国务院⼴播电视⾏政部⻔规定的时间。

  第四⼗四条 教育电视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关的电影、电视⽚。

  第四⼗五条 举办国际性⼴播电视节⽬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播电视⾏政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国内区域性

  第四⼗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设⽴⼴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播电视传输覆盖⽹、⼴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播电视⾏政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设⽴⼴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站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播电视⾏政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线电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设⽴⼴播电视节⽬制作经营单位或擅⾃制作电视剧及其他⼴播电视节⽬的,由县级以上⼈⺠政府

  ⼴播电视⾏政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具、设备和节⽬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内容的节⽬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播电视

  ⾏政部⻔责令停⽌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播电视⾏政部⻔责令停⽌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播放未取得⼴播电视节⽬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播电视节⽬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播电视节⽬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四条规定禁⽌播放的节⽬的; (⼋)未经批准,擅⾃举办⼴播电视节⽬交流、交易活动的。

  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播放⾃办节⽬、插播⼴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利⽤卫星⽅式传输⼴播电视节⽬的;

  (六)未经批准,擅⾃进⾏⼴播电视传输覆盖⽹的⼯程选址、设计、施⼯、安装的;

  第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播电视⾏政部⻔责令停⽌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应当依法赔偿相应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三条 ⼴播电视⾏政部⻔及其⼯作⼈员在⼴播电视管理⼯作中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处分。

  第五⼗四条 本条例施⾏前已经设⽴的⼴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播电视节⽬制作经营单位,⾃本条例施⾏之⽇起6个⽉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核⼿续;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撤销;已有的县级教育电视台可以与县级电视台合并,开办教育节⽬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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